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时间:2011-07-01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标志着中国反洗钱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针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专项检查,在此次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有的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不完善,相当部分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三是反洗钱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措施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大额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四是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相对缺乏。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严重制约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发生上述问题,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工作经验不足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是思想认识有偏差。为解决上述问题,各金融机构必须从认识上找根源,从观念上找差距,从措施上找不足。2005年,人民银行将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

洗钱活动助长刑事犯罪,扰乱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影响政府信誉和国家对外形象。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关系国家法制的有效实施,关系到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是加快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金融业风险内控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步骤。
 
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主阵地,有效地开展反洗钱工作,既是一件必不可少的业务工作,也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金融机构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金融安全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转变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紧迫感、主动性,积极自觉地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反洗钱的法律义务,保证反洗钱规定的全面执行,使我国反洗钱工作迅速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二、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主要包括:
 (一)客户尽职调查义务。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信息。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二)保存交易记录义务。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要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三)大额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规定的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规定的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反洗钱义务。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尽快建立起机制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控制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中国人民银行将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反洗钱检查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法律职责。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加大反洗钱监管和处罚力度,对不能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的金融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明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反洗钱规定的要求改进和加强反洗钱工作,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接此通知后,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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